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应当区分不同的出资情况、不同的登记方式来进行分割,有的情况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有的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纳起来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出资人 |
登记的产权人 |
如何处理 |
1、一方出全款购买,无贷款 | 1.1出资方名下 | 出资方个人财产 |
1.2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 |
1.3未出资方名下 |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 2.1出资双方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 |
2.2出资中一方 | 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 3.1出资双方 | 按共同财产处理。 |
3.2出资一方(另一方隐名还贷) | 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取得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 |
4、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 4.1出资方(支付首付款)名下 | 所有权归出资方,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 |
4.2夫妻双方 | 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 |
4.3出资方配偶 | 出资方配偶财产,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 |
5、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5.1出资方子女 | 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
5.2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 | 共同财产。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 | |
6、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 夫妻双方或个人 | 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