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怎么立才有效?民法典新规定及典型案例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录音录像遗嘱指的是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的遗嘱,这种遗嘱既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声音,也可以记录遗嘱人的影像,相比于录音遗嘱更为直观,也更容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法》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未作出规定,对录音遗嘱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导致录音遗嘱的效力大多被司法否定,采用此种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也比较少见。随着智能手机和短视频软件的技术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立遗嘱变得越来越方便。

《民法典》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做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弥补了以往继承法中关于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未规定的空白领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生育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子女三人。王某、张某去世后,张某三随即去世,张某三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赵某及两个子女继承。张某住院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将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及张某的两个弟弟叫到病房,由张某的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经案外人录像,张某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长女张某一,张某一根据该录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名下的诉争房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录像内容,录像现场有立遗嘱人张某及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录制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可以确认录制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该录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并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张某一应继承的诉争房产份额。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新旧法条对比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节选)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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