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张明明:如果没有做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一般采取均等分割原则,即双方各享有一半。而同居关系中,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按份分割原则,即按照实际出资和投入的数额对应的比例分割共有物,出资多的一方多分。
2009年,于某与案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套房屋。同年年底,于某与姚某签订《房屋共有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为二人共同购买,产权为二人共有。房产证也相应载明二人为共同产权人。2011年,二人分手;2012年,姚某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于某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姚某辩称,房屋虽登记为共同所有,但于某并未实际出资,房屋分割条件不成立,不同意于某的起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虽有共同所有的约定,但此约定并非等同于份额均等。最后法院在查明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后,根据出资比例计算出补偿款数额,判决房屋归姚某所有,姚某给付于某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法官释法
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如何分割共有物,应区分共同共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区别对待。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一般采取均等分割原则。而同居关系中,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采取按份分割原则,此时,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
上述案例中,如果二人为夫妻关系,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共有份额做出书面约定,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论购房款是那一方支付的,一般都会按照各得一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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